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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08-4-10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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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范围内发现的不符合,必须开不符合报告。不应当把它贬低成观察项。这样做不会引起最高领导的重视。结果反而会带来不好的后果。
只有遇到如下情况,可以把不符合内容写进报告,不开不符合报告。也许就是您说的观察项:
1、发现不符合,但不是这次审核目的范围的不符合。也就是这次审核用的判别准则中没有包括的判别准则。不要把这些不符合判定不符合项。譬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时候发现了产品的不符合。发现过程能力没有满足顾客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发现安全、环保等问题的隐患,或者不符合。
2、发现可能会是不符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还没有能得到的。做出报告,引起以后审核时注意。譬如,关键设备的能力没有证据证明满足要求。人员的胜任能力等。也包括标准中规定是“适用的”、“应用的”,在审核时,对遇到问题是否适用和应当使用,在审核员个被审核方之间有不同看法的内容。
3、其他可以考虑改进的地方。
以上供参考。如有不对,请指正。
[ 本帖最后由 hnwang 于 2008-4-10 14:0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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