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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 生产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权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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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9:00:34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在推行质量授权,在和生产部门的员工沟通时,生产部门的员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对产品质量要负责任,那么就应该有对产品质量判定的权利(因为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有质检员说不合格,生产说合格的情况发生)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碰到类似的情况,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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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9:06:43 |显示全部楼层
在钢铁行有很多的公司当质量稳定后是将质检员直接放在生产部门的,这样是可以提高生产人员对质量的关注
我司也正想向这方面转型呢
人的全部本领无非就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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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9:20:40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厂目前产品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正因为这样我才搞的质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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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9:39:24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和品质是球员和裁判的不同角色,我个人认为生产没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权,生产制造出的不合格品或不良品,然后又是生产说OK放行。。这不是既是球员又是裁判了,既然这样要品质部干嘛,自己监督嘛就好了,(2#所说的应该是生产部门的QC,事实上生产有自己的在线QC,品质部门的IPQC,PQE仍然要存在)技术制订标准(法律)品质监督(依法执行)针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品质根据技术部门制订的标准进行检查并判定,判定为不合格即依据《不合格品管理程序》进行处理,至于拥有不合格放行权限的人应特别注明,这个权限不是什么人都能拥有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这样的问题,不合格、不良或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很多但交期在即只能出货)。
个人意见,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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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9:39:43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属于标准5.5.1条要求。各个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产品、组织分工、采用的过程等不同来决定是否要专责检验人员,在过程的什么阶段进行检验,由谁来做检验等。不应当要求统一。譬如,当检验需要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的时候;有的由于生产节拍的缘故,不可能由操作者来做检验,还有其他原因需要设置专责检验。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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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13:3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lan456 于 2009-7-25 10:15 编辑

产品是否判合格是依据标准与客户要求。
出现生产人员与质检人员判定不一致,作为质量管理人员,首先要分析清楚,是标准不够明确,还是没有使每个人都准确的理解标准。
在实际运作中,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通常是对一些外观问题判定,我是采取以下对策:
1)在新产品导入阶段,要评估我们生产工艺及制程能力,在打样及试产中收集制作限度样板提交客户确认;
2)针对具体不良项目,依据标准及样品对质检与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其实对外观的判定可参考MSA那样作R&R;
3)对制程中出现以前没有确认过的新的问题,交期迫在眉睫,而制程又不能根本改善,等待客户确认已不现实。要不要继续生产,或产品要不要放行,我相信楼主反应的生产与质检产生分歧往往就出现了。这个时候就要需要质量负责人有很好的对客户接收标准的演绎及风险评估能力,给出比较中肯的判定意见。
学习,学习,再学习!持续提升工作与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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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18:54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我的问题是我厂现在有设定专职检验员,但生产部门提出来他们既然对产品质量负责任,就应该有质量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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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35:55 |显示全部楼层
7# yeyingyun

            通常有专责检验人员的时侯,遇到检验和生产人员对判定是否合格有分歧的时侯,建议

      1)首先要对事实要有一致的看法。包括判别准则和检验对象的事实要有一致的看法;

      2)在统一事实的前提下,关于合格与不合格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由不合格品处理委员会MRB来处理。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设计、质量、制造和有关部门代表。该委员会成员要从标准6.2.1条出发规定有一定资格要求。由MRB说了算。

      3)所有一切要有记录,事后应当做适当的跟踪。为下次处理问题提供依据。

      4)这个MRB除了处理不合格品,包括有疑义的产品处理之外,还应当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要求。要求体系完善,降低同类型不合格重复发生率。这条从质量管理体系角度,比前面还重要。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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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49:30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我的问题是我厂现在有设定专职检验员,但生产部门提出来他们既然对产品质量负责任,就应该有质量判定权
yeyingyun 发表于 2009-7-25 10:18


恕我冒昧回复你!

生产当然有质量的判定权,如果生产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做判定,怎么去控制产品质量。
但是。在公司内部的最终质量判定是由QA把握的,关于出现意见分歧与对策见前面的恢复,不在赘述。
学习,学习,再学习!持续提升工作与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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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56:36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具有质量判定权,他们判定生产出的产品必须符合样品、质量标准或客户要求!
品质部具有同样的判定权,但是品质部具有一项不良否定权,其实生产和品质都有
判定的权利,只是品质多了一个监督的权利,若是生产都能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合格品
判定权给你生产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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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01:08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通过上面的讨论,很有收获
我厂是塑料注塑件,争论最多的就是外观上的缺陷,现在所有的检验标准都在进一步完善,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对标准理解的不一致造成的,出现最多的情况是晚上的时候
我认为应该这么做比较合适,当出现这种情况(晚上)时,现场的质检员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单》通知生产领班,生产领班自己根据对标准的理解对不合格品进行重新判断,认为产品合格,在上面签字,可以继续生产,到白天将报告单反馈到生产、质量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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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07:15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当然有质量的判定权,如果生产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做判定,怎么去控制产品质量。”我不这么认为,生产只能有根据产品标准判断的义务,但是没有对产品质量判定的权利,请注意判断和判定,如果生产有判定的权利,那么设定专职的检验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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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21:38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2#yeyingyun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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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50:46 |显示全部楼层
      当生产有把握可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设置专责的检验人员了?如果有检验人员,检验一万件,十万件,一百万件都没有发现一个不合格品。而且,就是漏出去一件不合格品,后果也不严重的话,这样的检验工作是否有必要。这时候,判定合格不合格的权限是否应当交给生产人员了?

      当生产发生不合格的后果很严重,应当设计和建立过程能力很高的生产过程。这时候,需要对过程按照标准8.2.3条加以监视和测量。预防过程能力发生问题。应当在产品仍然合格的时候,就能发现过程已经发生问题了,针对过程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不让产品不合格发生。

      应当根据各个单位产品质量水平、过程的能力水平、人员的组成不同等各种因素来确定岗位的需求和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再确定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有的要有专责检验,有的不需要。不需要的时候,是谁判定产品符合性,也根据情况来确定。不会有统一的做法的。譬如,电脑维修人员上门做维修工作。合格不合格?当然由他判定,由顾客接收。不可能有专责检验人员了。流水线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水平还不能满足要求,只能挑选合格交付不合格返工。那么,只能靠检验人员来挑选了。这个人叫生产人员也可以,叫检验人员也可以。看实际需要而定。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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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56:15 |显示全部楼层
按常理来说应该有,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没有。
不是搞全员品管吗,我认为应该有的。
也许萍水相逢,也许匆匆过客,然而有缘相识,必竟难能可贵,珍惜不易之缘,流水不因石而阻,真情不因远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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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2:58:09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产品的质量也不能都是质量检验人员说了就算,有争议是正常,就看贵司有没有对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的流程了。也就是常说的,最终由谁来拍板的事了。
人的全部本领无非就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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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3:19:29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1.产品是制造出来的,并不是检验出来的.
2.你所说的质量判断权有点含糊不清,是自主的检验时的判断权还是当出现不合格品发生分岐时的最终判断权?
3.如果是后者的话,肯定生产也是要参加评审的,并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部门说了算.
4.判断的标准是技术规范,顾客要求,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内部赋予产品的要求等等
以上只是个人愚见.
zshq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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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6:03:18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这样认为的,既然设定了专职的质检员,质检员就必须有绝对的判定权力,如果生产部门有判定产品质量的权利,就会产生许多矛盾,因为,生产部门的人员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势必会向生产效率上倾斜,这就是为什么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里规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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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6:16:53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当生产有对质量判定权的时候是2种情况造成的:
第一种是:企业标准不明确,质检人员判定能力不足,过程不稳定,生产部人员以生产效率为主,这种企业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质量问题不断;
第二种是:企业标准明确,质量文化氛围非常好,每个人都把质量看的很重要,注重过程控制,每个人都明确产品的质量,都是检验员,产品质量有保证;
以上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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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4:56:31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争议时,可会同工程、生产一起解决!
生产是没有最终判定权的!
一般正常运作时,哪来那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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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5:27:19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生产部没有产品质量判定权;
梅花香自苦寒来;
宝剑锋从磨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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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2:34:45 |显示全部楼层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标准和流程是怎订的,没有马上完善就不会扯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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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8:34:38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師說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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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8:40:53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王老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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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2:21:33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每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吧,所以有不同的意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设立了专职检验部门,那这个专职检验部门就要有相应的权责,至于说权责执行的好坏,也要看人员的能力了,因为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做的结果、效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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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2:52:09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权的归属,从理论上来讲归纳各部门、哪个人都可以,只是有权利,同时也有责任,权责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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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3:51:48 |显示全部楼层
恕我冒昧回复你!

生产当然有质量的判定权,如果生产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做判定,怎么去控制产品质量。
但是。在公司内部的最终质量判定是由QA把握的,关于出现意见分歧与对策见前面的恢复,不在赘述。
jolan456 发表于 2009-7-2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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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9:10:15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说的很好,其实这个问题困扰不少的企业,在操作上确实也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方法,我们公司也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后来生产过程中自己控制不住,出了不少的事故才又交还给质量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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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9:37:20 |显示全部楼层
全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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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5:24:01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我们的流程:当检验员发现不符合时,就开出不合格单,交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进行会签评审,若三方意见统一,就照此执行,若三方意见不统一,则由技术厂长评审签字,并按最终签字要求执行。
特例:若发生比较重大的质量问题,则通过专题会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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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6:09:11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我们的流程:当检验员发现不符合时,就开出不合格单,交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进行会签评审,若三方意见统一,就照此执行,若三方意见不统一,则由技术厂长评审签字,并按最终签字要求执行。
特例 ...
吴宝玲 发表于 2009-7-29 15:24

不合格品走MRB評審的方式﹐流程不錯。
denghui.k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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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7:01:43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5#王老师的贴子,生产有没有判定权,看该组织的职责、权限怎么划分了。
有的公司就不设品管部,而是直接由生产部门的人员进行检验的,人家的体系照样通过。
谁敢说人家这样做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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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4:21:16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问题是要统一判定标准,
生产依品质标准执行,品管监督
你被发现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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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0:53:16 |显示全部楼层
恕我冒昧回复你!

生产当然有质量的判定权,如果生产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做判定,怎么去控制产品质量。
但是。在公司内部的最终质量判定是由QA把握的,关于出现意见分歧与对策见前面的恢复,不在赘述。
jolan456 发表于 2009-7-25 10:49
我也赞同这个观点,QA可以召集相关的部门人员开会评审,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但是最终判定权在QA。
生产员工说,他对产品质量负责,就要有判定权,我认为有判定权,但不是最终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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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5:22:03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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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3:56:41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因公司而异,但是既然到处都在强调客户满意第一,那就谁来代表客户给产品放行谁就有最终的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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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7:03:04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管理者首先要认清自己的职责定位:
对外:你是公司的质量代言人,因此,不管是与供应商还是客户,在沟通及处理质量问题,要为公司争取主动与有利的条件。
对内:你是顾客的质量使者,因此,要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调动一切资源,保障满足顾客要求。
只有把这双重角色扮演好了,才能游刃有余,否则将里外不是人而难以立足。

综上,在组织内部,质量管理者一定要牢牢掌握质量裁定的主导权(当然前提是你真正很好把握客户的要求),而不要成为名不副实(甚至被人操控)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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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5:30:59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两方意见不一致,可以参考第三方意见(工程部门),还有满足客户要求不就可以了吗?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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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6:27:07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对产品的判定权应该中限于“自检、互检”,而最终判决应该由检验确认。生产只是执行操作,而品质部起监督作用。一张记录单不能只有生产签字放行即可,这样质量这关会越把越松(工作中常会遇到:生产不想返工,或者自身没有及时发现错误,这种情况下能给它判定权吗?)。制度要可行,要与实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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