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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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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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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是标准的应用范围,即标准可以应用于何种情形的企业:
a)在与顾客签订协议前或接受订单前,应用体系可以作为自己有稳定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已经有稳定的客户群体,通过有效应用体系,可以达到增强顾客满意的目的
这是b)与a)的两种不同情况的应用;
注1:a)产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完全由组织通过预测顾客要求,自己设计研发生产出的产品;二是通过对顾客要求的解读和转换,生产的产品(当然也可包含设计)
b)产品不仅指成品,也可指半成品,原材料,只要是“过程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预期的结果,即是主观上希望它产生的,不希望产生的不算,比如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在此列。
注2:没什么可说的,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对法律法规称呼不同,这里作下说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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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来贵地,发现人才济济,但却没有一个人可以系统的讲解标准,实在是一大憾事。在下不才,愿开个小头,看看反响如何。毕竟水平有限,挨砖在所难免。说的错的地方大家多包涵,指正,对的地方希望对新人有所裨益,想当年刚出来混的时候是没什么人给你指路的,三分学艺七分偷啊~无限唏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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