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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9-1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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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nwang 于 2009-9-14 22:39 编辑
1、标准第8.2.4条要求: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2、你提供的信息说明,你已经根据7.1条策划决定在某一生产过程执行监视和测量了,符合8.2.4条要求了。具体如何监视和测量,又在7.5.1条策划了,现在您不执行7.5.1.e)条,就是不符合7.5.1.e)条要求。
3、如果执行7.5.1.e)条,没有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和/或者,记录没有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4.2.4), 和/或没有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在策划的安排(见7.1)没有圆满完成之前,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的话,都是不符合8.2.4条。
以上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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